2015年11月19日 星期四

' 勃起是否性興奮 ’

今天在報紙上看到一則社會新聞,是有關一名父親在家浴室猥褻女兒的報道。

乍聽之下,這種罪行可歸納為:(1)亂倫(2)戀童癖。 隨便其中一條都會構成相當嚴重的罪行, 在歐美等國家,最高可能判處15至20年徒刑。  但是我要寫的,不是罪行本身,或它的原因來龍去脈而是關於男人生理反應:「勃起」。 因為在這案件中控辯雙方辯論的重點在於 “勃起是否構成性興奮”。 案情透露,53歲被告(父親)與7歲女兒一起沐浴。 在沐浴當中被告叫女兒撫摸他下體,因為女兒‘誤把父親的陽具當作「尾巴」’云云。  這解釋很牽強,但是我在這裡不是在討論被告的人格。 好,辯方大狀指 “被告起初在開玩笑,但後來發生了肌膚的接觸而令其下體勃起”,進而強調:‘勃起並非因為性慾或性興奮引起,而只是正常的生理反應’。 此乃辯方向控方提出的主要爭論點。 很明顯,這種說辭毫無抗辯能力。


這種啼笑皆非的訴訟案件時而有之,法庭內眾生相有千萬種,荒唐的案件內容各色各樣。法庭內就是我們人性的大展覽廳。  顯然,辯方是沒有辦法說服法官相信他們所提出的‘理據’,所以法官對辯方辯詞提出‘詫異’,認為男人只有有性慾時才會勃起,直言:“ 你係男人,我係男人,主控又係男人,呢基本野大家知 ”。 相當好笑。  辯方律師繼續辯稱,被告無意和他女兒性交只是受到‘外來的刺激而使下體勃起’。 撫摸父親那東西的手,不正是‘外來的刺激’嗎?  最後,經過與律師商議後,被告改變了口吻,說被告的確有 ‘小小性興奮 ’。 好,如實招來。


案中「受害者」,即被告女兒已經有7歲,這個歲數已經不適宜和她父親享受鴛鴦浴,這本身已經構成超越社會常識所能接受的上限。 至於所有男人一生無法避免的生理反應:「勃起」,它主要是因受到性興奮,外來事物,包括視覺,聽覺,觸覺,嗅覺等刺激而引起。在早上因為尿液通常塞滿了膀胱,生理機制要求身體儘快放尿而刺激陰莖導致勃起。這種種原因均可能構成「勃起」的起因。


據說女兒後悔把這家醜揚了出去,結果使父親身陷囹圄,還寫了三封求情信給法官。  但只要她父親那東西不聽話,它將來還有可能為它的主人製造麻煩。




男人若不能適當地控制「勃起」肯定遭殃。






19-Nov, 2015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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